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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案例: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发布时间:2025-04-14 浏览量:

 教学单位:必赢网络游戏平台        专业名称:法学       案例类型:自编          

课程名称:法理学》          授课教师:刘志娟          授课对象:大一学生

课程介绍:

《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作为法学学科体系的重要部分,《法理学》是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也是法科学子的第一门专业课。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普遍性、一般性规律为研究对象,它研究的问题既是法学的基础问题,也是法学的核心问题。它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范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实质,旨在使学生对法学的基本概念与属性、法的要素与体系、法的历史和法的运行等进行准确的掌握,并对法治理论和法治中国前沿问题有比较系统的了解,培养学生形成法学专业理念与思维,并树立牢固的法治信念。

课程特色:

本次课的教学内容是法适用的一般原理”,使用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于欢故意伤害案”,不仅是课程专业知识的典型案例,对其分析与“法适用的一般原理”内容完全契合;而且该案也是课程思政的典型案例,能够实现专业知识和价值引领同步同向同过程完成。该案被票选为“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对于本次课教学内容而言,不仅有助于实现知识、能力、素养“三位一体”的教学目标,而且能使法科学子更深刻理解法律人的责任担当,更牢固树立法治信仰。

案例背景:

“于欢故意伤害案”因于欢“护母杀人”而备受关注。2016年4月13日,债权人吴学占在于欢母亲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再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长达一小时之后,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催债人杜志浩脱下裤子,用不堪入目的方式侮辱苏银霞。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判决一出,舆论一片哗然。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于欢故意伤害案”的裁判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于欢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法适用问题,包括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以及如何定罪量刑。难度在于:法适用结果即案件裁判一方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还要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审法院则通盘考虑国法与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了法适用的可预测性(合法性)与正当性(合理性)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案例描述: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掌握法适用的形式步骤和实质步骤。

2.能力目标:

1)提升学生逻辑思辨能力,能为司法裁判提供尽可能充足的理由支持,对裁决结果进行法律论证;

2)提升学生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能在司法适用中综合考量法理与情理,既合法又合理地化解法律纠纷。

3.素养目标:

培育法科学子的法治信仰和职业素养,牢固树立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感。

教学内容

1.课堂设计思路:

课程授课对象是大一年级学生,他们学习积极主动、非常认真,能最大程度配合教师的授课要求。课前教师在超星学习通教学平台发布导学任务单,观看视频+预习课件+小组课堂项目。课中教师在讲授法适用的形式步骤和实质步骤过程中进行项目剖析,指导学生以小组协作形式完成项目任务,并在学习通平台发布课堂测试,以评测知识目标的实现;引导学生进行延伸研讨,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辨能力和实现素养目标。课堂上布置下次课的拓展项目训练任务,提升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原理的内化与迁移。

2.教学重点:

法适用的实质步骤。

3.教学难点:

法律论证的概念,以及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区分。

视频名称:《解密于欢案(下)》

时长:17分29秒

视频下载来源:CCTV-12社会与法频道 《道德观察(日播版)》

访问地址:

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法

“于欢故意伤害案”中对法律行为、法律适用、二审判决书的分析等,适用于课堂授课的全过程。

2.项目驱动式教学法

根据导学任务单,小组认领课堂项目:(1)分析“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结果如何体现法适用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两者之间是否冲突;(2)剖析“于欢故意伤害案”中二审判决结果的实质步骤。学生自主选择时间和地点进行教学内容的预习,课堂上在教师引导下开展组内项目讨论和展示。此外,课程结束后布置拓展项目训练任务,用本次课所学法学原理深入分析某一案例,以巩固教学内容,训练学生的逻辑思辨能力,提升育人实效。

3.情境教学法

本次课的教学内容“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是站在裁判者的角度进行法律的司法适用。授课过程中,教师为学生创设模拟法庭的教学情境,为学生设置“于欢故意伤害案”中一审法官或二审法官的角色,从不同角度进行法律的司法适用,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4.分组讨论法

将学生分组,组内讨论于欢案一审判决引发舆论关注的原因,并分析怎样的判决结果才是正确的;组间交流对比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及判决结果,并对二审判决进行评价。

5.多媒体授课

讲授过程中利用图表、视频、动画,使学生对授课内容有直观印象,也使各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更为清晰,授课节奏更为紧凑。

6.数字化赋能课堂教学

利用超星学习通平台完成签到、随机选人、随堂测试等,提高学生参与度,并能快速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便于老师更好地改进教学。

教学过程

1.课堂签到

老师运用超星学习通平台进行签到,掌握学生出勤情况。

2.课程引入

老师超星学习通平台发布的《解密于欢案(下)》视频片段导入,采用学习通随机选人概述“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吸引学生进入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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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超星学习通随机选人陈述案件始末,其他学生主动补充内容参与课堂。


老师结合于欢案提出几个问题,以解答问题为知识讲授的主线,实现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

第一部分:法适用的目标——正确的法律决定

3.讲解“正确的判断标准

老师从上次课讲授的法律适用的概念入手,从司法的角度讲解正确的法律决定取决于法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并分别介绍两者的实现途径。在此基础上,以“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为切入点,引导学生思考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冲突,以及一般的解决办法。

(学生)小组讨论法适用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分别在于欢案一审判决中的体现,两者之间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老师请小组来回答以上问题,并在过程中进行思政元素“法治素养”的导入:尽管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但在一个正常的法治国家中,这种矛盾注定是变态而非常态。

部分:法适用的步骤

4.讲解法律适用的形式步骤司法三段论以及实质步骤

老师运用多媒体讲授具体内容。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规范是大前提,待决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案件裁判为其结论。在司法过程中,法律事实的获得、法律规范的选择、裁决的证成无法严格区分,而是相互参照杂糅。

(学生)分组讨论于欢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及判决结果,通过组间交流对比,对二审判决进行评价。

老师小组交流汇报的过程中,教师进行思政元素“职业素养”的导入:任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产生对立的案件,其背后的深层次原理,都可以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矛盾来进行分析。而法律人的基本立场,就是在保证严格依法司法的前提下,加强论证说理工作,消除公众疑虑,提高司法公信力。

部分: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

5.讲解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的概念、联系和区别

老师“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鲁刑终151号》为例,讲解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的区别。

(学生)阅读于欢案的二审判决书,该判决书对裁判结果给出了充足理由,学生能更直观理解法律论证对裁判理由的强调和公开,使得法律决定的正当性得以实现。法律发现则极易变化且因人而异,这使得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彻底丧失。

老师通过案例教学法,将法学理论加以应用,学生能更深刻理解法律人的责任担当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

第四部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6.讲解证成的含义并从概念、特征、内容等方面比较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老师仍以“于欢案”的二审判决书为例,为学生创设二审法院的情境,引导学生站在二审法官的立场,分析判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规范。不质疑这两个前提,直接展开推理得出结论,这属于内部证成,所关注的是结论及推理规则。外部证成则包含内部证成,关注对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及推理规则的证成。

(学生)将自己置于二审法官的立场,在教师引导下,与教师一起分析二审判决书。

老师于欢案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于欢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但一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二审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防卫性质、不法侵害的严重性、警方介入的无效性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故依法减轻处罚,判决于欢有期徒刑五年。授课过程中,要引导学生理解,不管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需要法律人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养成良好的专业素养,能够熟练运用形成正确法律决定的方法并进行法律论证。这一教学环节,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理思维和逻辑思辨能力。

7.随堂测试

老师运用超星学习通平台,发布提前准备的课堂测试,以提高学生参与度,并检验教学目标的达成。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堂测试,快速检测学习效果,查漏补缺。

老师根据随堂测试结果,答疑解惑,并相应调整教学手段,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8.布置拓展项目训练任务

课程结束后给学生布置拓展项目训练任务:用本次课所学“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深入分析某一案例,并以PPT形式做小组汇报。这一拓展任务,不仅能深化教学内容的学习,促进法学原理的内化,而且能提高专业知识的迁移能力,培育学生学以致用的高阶思维,有助于立德树人、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应用型法治人才目标的实现。

教学创新

1.依循“OBE教育理念”,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了教学理念的创新。

2.在教学方法上,以教为主导,全面引入案例教学法,并综合使用项目驱动式教学法、情境教学法、分组讨论法等,以培养学生的高阶思维和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实现了教学方法的创新。

3.全面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充分运用数字化赋能教学,实现了教学环境的创新。

思政融入

本次课将思政元素“法治素养”、“职业素养”以及增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感,融入了课程教学全过程。

教学评价

本次课程结合超星学习通教学平台和线下课堂教学,采用了“标准化评价”与“非标准化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机制。对于线上学习通发布的课前导学任务、章节学习任务、随堂测试、问卷调查等,采用标准化评价;对于线下课堂教学中的小组合作探究、课堂互动等采用非标准化评价,以“过程性考核”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


反思与总结

本次课程“于欢故意伤害案”为核心,通过对案件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对比和分析,生动呈现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使学生能够在复杂案件中理解法律的价值追求和运作机制,感受到法律人推动法治进步的强大力量。该教学案例将专业知识与课程思政有机结合,既提升了学生对法理学基本原理的掌握,也增强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

从教学方法来看,案例教学、项目驱动、视频辅助、讨论分析等多种方式相结合,不仅提高了课堂的互动性和参与度,也使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学原理变得直观、具体,强化了法律学习的实践导向。然而,本课程仍有持续改进的空间。

第一,课程思政教育与专业知识教育要同向同行、深度融合。课程思政教学要量体裁衣,不能生搬硬套,不能脱离课程、脱离专业去做思政。专业课程中的思政教育,要有一定的边界和要求,围绕教学目标扎实去做。

第二,不断完善数字化赋能的教学方式。充分利用线上数字化教学资源,与线下课堂教学相结合,创设立体化教学环境同时在人工智能时代,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工具辅助教学。

第三,进一步优化案例选择,使之更加贴近社会热点问题,提高学生的现实感知和实践能力,从而真正实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价值塑造的有机统一。

第四,将课堂教学校内实践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习走出课堂,三堂联动培育德法兼修的高素质应用型法治人才。通过联系对口单位,组织学生参加法治建设实践活动,实现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的有效结合,达成“立德树人”的育人实效。

第五,更加关注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让学生在分析法学原理的同时,也能思考法律背后的价值导向和社会影响,坚守法律人的基本立场,培养更深层次的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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